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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恒晟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(试行)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恒晟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交易中心”)商品交易行为,加强交易风险管理,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,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规定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产品的交易风险管理制度,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警示制度、限制交易制度、涨跌制度、订货量限额制度、代为转让制度等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协议交易风险控制,各交易参与方须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。第二章风险警示制度
第四条 本办法是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商交易、交收、结算和处理纠纷的基本 准则,交易中心及经销商、购销商、贸易商、及其它交易商、指定结算银行、指 定交收仓库、指定检验机构等相关专业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。交易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账户的交易 密码。
第四条“交收”是指买卖双方根据交易结果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,支付商品价款并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的过程。凡参与交易中心交易、交收的交易商,均视为接受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。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,买卖双方协议办理交收。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收手续费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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